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同成當鋪
法定代理人 吳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沂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同成當鋪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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