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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陳明勛
被上訴人 卓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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