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聲,166,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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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呂宗儒



相 對 人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信託受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向相對人借款,嗣應相對人之要求,兩造於111年4月25日簽立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約定聲請人將附表一、二及信託房地清冊(房地清冊共計33筆土地及4筆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本院卷第287至288頁)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產),均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並以聲請人為受益人,信託期間自契約簽訂日起至信託目的完成止。

嗣聲請人逾期未清償積欠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之借款,遭法院查封,相對人非但拒絕將系爭不動產高價出售予聲請人所覓得之特定買家(下稱系爭買家),更以給付高額利息作為答應出售之條件,致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0月31日被法院低價拍賣,相對人顯已違背職務,爰依信託法第36條第2、3項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之受託人職務,並指定聲請人之友人鍾達煜擔任新受託人。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係因聲請人未清償其積欠陽信銀行之債務所致,與相對人無涉,相對人無任何違背受託職務之行為,亦無其他重大事由構成解任要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三、按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信託法第3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非訟事件法第75條規定,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式,就解任信託受託人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信託契約、本院簡易庭111年度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然依卷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信託契約書(本院卷第25至45、87至99頁),系爭不動產及系爭房地之委託人分係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昕公司)、聲請人,聲請人雖為元昕公司之負責人,然非系爭不動產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聲請人以系爭不動產遭拍賣聲請解任相對人就系爭房地之受託人職務,自屬無據。

又觀諸聲請人所稱解任信託受託人之原因,係主張相對人拒絕將系爭不動產高價出售予系爭買家,致系爭不動產被法院低價拍賣,聲請人因而受有嚴重損害,相對人顯已違背受託職務等語,惟聲請人已自承系爭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原因實為其資金調度不當,逾期未繳納積欠陽信銀行之借款,而非肇因於相對人之任何管理或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行為,聲請人就相對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等節,除提出本院111年度拍字第135號裁定及其寄送予相對人之律師函、收件回執外,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實難認聲請人主張為真。

至於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於書狀中自承本件信託之目的係為清償聲請人之債務,非屬適法之信託等語,然兩造就信託目的之約定為管理處分(出售、贈與、租賃、設定他項權利抵押借款、清償債務)信託物所有權,非僅以清償債務為目的,有系爭房地之信託契約書可參(本院卷第93頁),遑論聲請人前開主張,亦非解任信託受託人之事由。

從而,依卷內事證,未得認相對人就與聲請人間系爭信託契約有何違背職務之情事或其他重大事由構成解任要件,聲請人以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依信託法第36條第2、3項,聲請本院解任相對人就系爭房地之受託人職務,並指定鍾達煜擔任新受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編號 地段地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265
附表二:系爭不動產
編號 門牌號碼(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2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3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4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之5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5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6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之2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7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之3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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