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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胡寶仁 送達:桃園市中壢普仁○○○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詠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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