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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許筠芳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蒨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2,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併補正被繼承人陳怡蒨之繼承人,及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繼承系統表,並確認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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