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潘錦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瑞順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於起訴狀漏未簽名或蓋章,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