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230,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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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吳恒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揚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9/44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0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元×面積118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440=248,6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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