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7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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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鴻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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