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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游宏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國寶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暫定為新臺幣(下同)552,600元(公告現值30,700元×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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