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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枚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716,994元,加計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7日)之利息及違約金4,491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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