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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巫自強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佐壐
被 告 魏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柏油路面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60元(計算式:6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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