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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築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道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證一之工程確認函與訴之聲明第2項之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7,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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