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778,2024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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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其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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