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2614,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杜建嫻



被 告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靜宜



被 告 葉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