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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書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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