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96年時與被告丙○○為男女朋友,
- 二、被告丙○○、乙○○則均以:原告明知被告二人有婚姻關係,卻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所列舉之被告行為是否已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
-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何?
-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
- 六、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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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謝佳翊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林佳賢
丁梅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二,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乙○○以電話語音、半夜騷擾電話或致電原告公司等惡意騷擾方式,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人格權,而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為侵權行為涉訟,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結果地即原告之住處既屬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96年時與被告丙○○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時,丙○○為離婚單身狀態,被告乙○○為丙○○之前妻。
嗣於98年因林家賢有感情三角問題,而伊與丙○○分手,並退回朋友及醫病關係。
然伊於交往時,曾以自己名義辦理門號:0000-000000之電話號碼予丙○○使用,分手後因丙○○希望保留門號,伊則未收回。
詎料,乙○○與丙○○竟自112年2月1日起迄至19日止,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持續撥打電話或傳送語音訊息騷擾原告,甚撥打電話至原告公司侵擾伊。
且被告二人多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內容以電話語音訊息辱罵伊三字經及侮辱伊之言語,騷擾伊之生活、破壞伊生活安寧,伊甚至須至精神科診所就診,被告二人之行為業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已嚴重影響伊基於人性尊嚴所追求生活安寧需求之人格法益。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並聲明:(一)被告丙○○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應賠償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乙○○則均以:原告明知被告二人有婚姻關係,卻於95年間開始故意介入伊之第一段婚姻,致伊離婚,此觀原告傳予丙○○之電子郵件即可知。
而因乙○○發現原告要求丙○○保留之電話門號後,兩造於112年1月31日電話中爭吵,原告遂將0000-000000即系爭門號封鎖,伊以系爭門號撥打電話隨即轉至原告之語音信箱,伊即知悉原告不會收到伊之來電,故伊僅為表不滿情緒,方於原告手機門號留言,伊主觀上並無打擾原告作息之意思,且原告可自行決定何時及是否聽取伊所傳之語音訊息。
從而原告安寧作息,自不因被告留語音訊息之行為而受到干擾,其留言內容亦未傳送給第三人知悉,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又原告於95年11月15日於傳給丙○○之電子郵件中即自陳自己可能是慢性疲勞症候群之一員,可見原告自身易感憂鬱,故原告之焦慮、憂鬱及失眠病症與伊二人之行為間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連續撥電話至其個人手機及辦公處所,傳送語音訊息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至原告個人手機之方式騷擾原告,致其不被侵害騷擾、享有居住安寧之人格權遭受侵害,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被告二人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一)原告所列舉之被告行為是否已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所列舉之被告行為是否已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次按常人設置住所旨在求得一安寧舒適之居住環境,是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或為超出一般社會常情所能忍受之騷擾行為,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關於人格權之保護,我國法採概括保護原則(民法第18條參照),並明定各種特別人格權之態樣(民法第19條、第194條、第195條參照);
惟為劃定人格權保護範圍,調和利益衝突,並適度限縮人格權救濟及侵權責任範圍,保障個人行止、社會活動之自由,人格權侵害以行為人之行為具有「不法性」為要件,始得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足構成侵權責任。
而關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不法,法院應就個案之原因事實,斟酌被害人人格權遭侵害之種類、嚴重程度、加害人行使權利之自由、動機、一般社會觀念、公益性及其他一切因素,依法益權衡原則為斟酌、判斷。
在原告主張非列舉之概括人格權,即關於人之存在價值與尊嚴受侵害情形,除行為人之行為須於法益權衡下顯違社會相當性,具有「不法性」外,尚須「侵害情節重大」,被害人始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倘行為人之行為非具不法性,或雖具不法,惟侵害情節尚非重大,均無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餘地。
再按,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定有明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質言之,安全、平穩生活之環境,乃屬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倘行為人之行為業對他人構成騷擾,即對於他人安全、平穩之生活構成干擾與破壞,而於法益權衡原則下顯逾社會相當性,即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侵害非列舉之人格法益;
倘為情節重大,被害人自得依同條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對其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而侮辱、謾罵原告,侵害其精神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是被告此舉自屬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業據其提出語音訊息譯文、語音訊息錄音光碟、簡訊截圖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第51至85頁、第145至151頁),而被告固不否認其對原告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惟否認有侵擾原告之意,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且被告既自承其對原告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而觀諸被告二人傳送語音訊息之樣態,及其傳送時點觀之,為密集於同一日反覆為之,或為連續多日為之,或每間隔數日即再次為之,甚至於凌晨、半夜等時間傳送語音訊息予原告,實已逾越一般社會常情所能忍受,對原告造成騷擾,損及原告免於受干擾之自由及居住安寧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又一般人於接續收到數量多且密集之語音訊息,日常生活自會受到相當影響,而承受相當精神上壓力,自堪認被告前開侵權行為,已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
被告固辯稱係因原告於95年間介入被告二人之第一次婚姻關係,導致被告二人離婚,且迄今仍要求丙○○繼續與其保持聯絡,不斷介入被告二人之第二次婚姻,而為表達不滿、勸導原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意思云云。
然縱使兩造間有感情糾紛,被告二人應循正當管道救濟之,而非以前開行為侵擾原告,此亦不足正當化被告二人反覆侵擾原告之行為,且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語音訊息內容,被告二人係於短時間內,撥打大量電話並留言干擾原告生活,其連續、重複以不堪入耳、貶抑之言語辱罵原告,自足以對原告之精神健康及人格法益受損害,是被告前開所辯,無足可採。
4、至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門號撥打電話至其任職之公司電話騷擾原告,雖據提出原告公司電話之來電紀錄照片(見本院卷第153至155頁),然原告僅提出被告二人以系爭門號撥打電話至原告公司,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得特定為被告何人所撥打且亦無語音留言之內容,尚難就此部分即認定被告二人有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即無從採憑。
5、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對其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不受侵擾及居家安寧之權利,並造成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失等語,堪以認定。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何? 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
經查,被告二人自112年2月1日起至19日止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原告不受侵擾自由權及居家安寧權之行為,且已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等情,業如前述,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原告因被告前述持續頻繁以撥打電話傳送語音訊息與原告之方式進行騷擾,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精神上受痛苦之程度、被告加害情形、次數及兩造財產狀況及109至111年度所得申報(本院個資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丙○○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
被告乙○○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25日送達被告丙○○;
於112年3月28日寄存送達被告乙○○(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25頁),於112年4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併請求其勝訴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丙○○之翌日即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乙○○之翌日即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丙○○給付15萬元,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給付10萬元,及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其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金額;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一:
編號 撥打傳送時間 被告丙○○/語音訊息內容 傳送語音訊息之手機門號 1 112/2/1 1時40分 1.姓謝的,我從來就沒有喜歡過妳,妳不要在那邊糾纒不清了 2.妳也不要再來威脅我,沒有用。
0000-000000 2 112/2/1 1時42分 …看看你自己啦,怎麼樣?操! 同上 3 112/2/1 15時43分 1.其實我心裡是很鄙視妳的,妳來威脅我,其實我真的很厭煩,我現在也豁出去了。
2.那麼一大把年紀了,替妳感到很可悲 同上 4 112/2/4 22時02分 1.甲○○,呃這麼多年了哦,我覺得也夠了,其實我真的也覺得很煩。
以前讓妳這樣騷擾個不停哦,也是怪我自己太軟弱。
2.妳也丟臉阿我也很丟臉。
我真的是覺得 希望妳消失阿 同上 5 112/2/5 16時51分 1.我早就應該叫妳早點滾,妳一直在問我太太的事情,妳根本不配提到他,不准再汙辱她。
2.我覺得哦妳才是應該感覺到非常羞愧,這樣其實替妳感到非常的丟臉。
我也替我自己感到很丟臉。
妳自己不要再丟人現眼,不要再出現在我的周圍。
同上 6 112/2/14 2時16分 甲○○,這麼多年來這樣勾勾纏,其實我真底經很厭煩,勸你就不要再出現了,妳若是再出現的話,我是不會給妳好臉色,我希望妳自己有自知之明,別這樣太丟人現眼了。
現在我跟妳講真心話,我這些年,真的對妳心裡很厭煩。
不要再過來了。
我會給妳好看。
除非妳想在醫院裡難看。
我不可能再被妳威脅了,妳再來試看看吧。
我不會再軟弱了。
妳膽敢過來,我會讓妳在醫院好看。
想想也不是啦,鬼迷心竅?......(其餘詳如本院卷第148頁) 同上 7 112/2/14 2時21分 甲○○,我是丙○○,我有些話我想很多年了沒有好好跟你講,其實以前從來都沒有看清過妳,妳真的是講太多謊話了,然後我也很蠢喔,一直相信妳啊。
其我真的覺得妳真的是非長的爛,爛透了。
妳只想巴著別人不放,其實都沒有想想自己搞到多難看。
我真的覺得其實妳是一個很惹人厭的人,讓我覺得非常的厭煩,而且其實很噁心阿。
妳如果敢在出現在醫院的話,我會讓妳好看。
妳如果還要最後那翊點點自尊跟尊嚴,妳就自重。
看看妳自己,以經這樣的年紀了,希望妳的女兒看妳很丟臉嗎?我自己真的為妳感覺很丟臉跟慚愧。
不要再這樣丟臉了。
去妳的。
(其餘詳如本院卷第149頁) 同上 8 112/2/14 2時24分 甲○○,我知道妳又想跟我聯絡,我猜。
妳就盡管來,因為我打算讓妳在醫院丟臉。
妳這些年已經做了很多丟臉的事情了。
有種過來啦。
想想妳喔,自己要看看自己的樣子,一把年紀了,怎麼樣的身材,怎麼樣的樣子,怎麼樣的臉,這樣巴著不放,我真的覺得其實也很厭煩。
妳那種日文哦,其實哦,在比手畫腳。
真的是吼,破日文一個。
我本來還以為妳日文很厲害。
跟本一個騙子。
對這種片子喔,我還這樣傻傻的被妳騙了,我也是蠢到極點。
我勸妳過來,過來醫院面對面,看我怎麼樣給妳難看。
我真的覺得被妳騙這麼多年了,我自己那樣蠢哦。
我不會輕易放過妳。
大家走著瞧。
同上 9 112/2/18 0時49分 姓謝的,我覺得我的眼睛被蛤肉糊住。
說真的以前也不知道看上妳哪點?其實說真的,妳不只是胖,而且臉上坑坑洞洞,氣質像村姑一樣。
我是瞎了眼才會做這種事情。
我希望妳自己也照照鏡子,不要再做那些幻想了。
然後妳這樣子騙人,妳真的就是個騙子。
我覺得妳的人格真的非常差勁,真是個爛人。
同上 10 112/2/18 3時26分 甲○○。
妳媽走了,病了怎麼樣,關我甚麼事情?妳們家的小孩怎麼樣學壞學好,關我甚麼事情? 操妳媽的。
同上 11 112/2/18 4時25分 這次不是我太太,是我自己來跟你講。
妳以前妳做人家小三,竟然敢這樣對人家的老婆講話,我真的覺得妳到底要不要臉?有點羞恥心的人….渾蛋***,這傢伙***去死。
同上 12 112/2/19 2時50分 係佳翊。
換我來問候妳了,妳覺得妳像甚麼東西?我告訴妳喔,妳甚麼東西都不是啦,妳像一個爬蟲,這樣一直爬著別人,看看妳自己的樣子,這十幾年來喔,胖成什麼樣子?以前還敢羞辱我太太。
這個爛貨。
我跟妳說喔,一個人如果知道廉恥,就不會以前被人家罵成那個樣子,還這樣回頭巴著人家不放。
我現在明明白白的告訴妳,我覺得我已經受夠了,妳最好出現在我的面前,我再好好的訓妳一頓,看看妳是什麼東西。
同上 13 112/2/19 2時52分 甲○○,妳敢罵我太太病得不輕,到底誰才是病態阿?一個正常的人會這樣巴著人家不放嗎? 我都把她當成一般人去思考,覺得一般人不可能這樣,她就不是一般人啊。
同上 14 112/2/19 2時53分 姓謝的,聽到了吧?妳好好滾過來跟我太太道歉,要不然,我太太她不會饒妳的,她是個瘋子,到妳的公司去那邊發傳單,讓大家知道妳的事情,然後去找妳老公把事情講給她聽,妳自己好好想一想,趕快滾過來道歉。
同上 15 112/2/19 2時55分 姓謝的,聽到了沒有?早點滾過來跟我太太道歉,什麼她病的不輕,該吃藥了。
妳該吃屎吧妳。
妳不道歉的話,我太太會到妳公司去給妳好看,讓大家知道妳是怎麼樣一個傢伙,妳在外面做怎麼樣的事情,多麼骯髒?自己有老公還巴著別人的老公,真賤,我太太會讓妳老公知道妳做的醜事。
聽懂了沒有?爛東西。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撥打傳送時間 被告乙○○/語音訊息內容 傳送語音訊息之手機門號 1 112/2/1 1時35分 就過來鬧,幹 0000-000000 2 112/2/1 1時38分 沒用的傢伙,只會放炮,幹。
同上 3 112/2/1 5時36分 就憑妳,臉蛋身材學歷跟妳的工作,她根本就看不上妳啦。
同上 4 112/2/1 15時41分 妳就會擾別人,會恐嚇別人,我們也不是不會,我們只是不會像妳做那麼下賤的事情,如果人家都不喜歡妳了為什麼還要勾勾纏呢?妳可不可以自己重一下,給自己檢點一點好不好?至少活的有尊嚴一點啊,都那麼老了,人老珠黃了還幹嘛呢,纏著人家不放,妳就不丟臉啊! 同上 5 112/2/1 15時59分 1.妳看我老公都說妳長的醜了,妳為什麼還要自取其辱? 2.不光是我老公不喜歡妳,而且我還鄙視妳。
同上 6 112/2/1 16時36分 1.這樣妳就很可憐,男人也不愛妳,然後我也看不起妳。
同上 7 112/2/1 17時06分 1.原來妳也嫁得出去啊!那就找妳老公一起來啊,妳不是要威脅她嗎? 2.可悲的是一直要人家打電話給妳的妳啊。
真是的,敢做不敢當,有種放馬過來,快點 同上 8 112/2/1 17時08分 唉,我真的瞧不起妳啊,敢做不敢當,哎,可憐的女人 同上 9 112/2/1 17時11分 不過我要恭喜妳還嫁得出去,還會有人要,唉。
真是可憐妳老公阿。
同上 10 112/2/1 17時19分 麻煩跟妳老公說一下,如果妳真的有老公,如果妳真的嫁得出去的話,讓她來敏盛走一趟,說有人說他的老婆很醜,身材不好,然後又一直勾引別人的老公,勾勾纏。
同上 11 112/2/1 17時30分 1.我旁邊這個渣男一直在罵妳,一直在說妳身材很不好,臉很醜,皮膚又不好。
2.她說妳品行那麼不好,人又長的醜,然後又這麼刻薄,她真是瞎了眼,一直跟我懺悔。
唉,真是同情她,也同情妳啊。
同上 12 112/2/1 20時20分 我不曉得是誰病的比較輕?比較重?這些都不重要。
我只知道妳是個說謊成性的人,妳跟丙○○兩個其實都一樣渣,一樣爛,所以我歡迎妳提告,不要再一直歡喜別人,我等妳,請趕快。
同上 13 112/2/1 20時25分 妳為什麼要這麼可憐可悲,妳有沒有看清這個渣男?妳幾年前就應該看輕他了呀,那為什麼還要對這個渣男勾勾纏?妳真是自打嘴巴阿。
他是渣男我知道阿,但是妳一直糾纏別人,就病的不輕,不是我病的不輕,是妳。
同上 14 112/2/1 20時32分 妳何必讓人這樣羞辱妳,一直取笑妳,妳不覺得妳很可悲?趕快告啦,討厭死了。
一天到晚就在那邊虛張聲勢。
什麼病人洩漏個資,我還知道妳號稱懷孕去謝欣穎那邊打胎,笑死人。
明明就是一說謊成性的人,不說謊,妳跟丙○○一樣,不說謊不能過日子嗎?真正可悲的是妳,妳跟他。
同上 15 112/2/1 20時41分 我真是替妳覺得很可悲,而且妳如果真的有嫁的話,娶了妳真可悲。
ㄟ妳去看過婦產科,對不對?哎呀什麼洩漏個資,笑死人° 同上 16 112/2/1 21時31分 真的是覺得很羞愧,真的是野雞大學,野雞碩士啊 同上 17 112/2/4 22時02分 但是呢我覺得妳要把自己搞得那麼難看我其實,唉,我也替妳難堪啦。
妳們都50幾歲的人了,卻把自己搞成那樣,啊妳不是沒有自尊的人吧?那妳就帶著妳的自尊好好的活下去,有本事就找別的男人,對不對?這才是妳厲害的地方啊。
同上 18 112/2/5 16時48分 妳不覺得很羞恥嗎?...唉,我都覺得妳怎麼那麼,唉, XXX的,這種事妳也做得出來喔?而且妳好像已經離婚了,也沒有人要妳了,我真的超級看不起妳的,怎麼會是我的對手呢?笑死了。
同上 19 112/2/5 16時51分 就是人不自知,把自己弄到這麼難看。
我以前也沒有這樣羞辱過妳,林先生也沒有這樣羞辱過妳。
我是覺得應該讓妳小孩知道她媽媽是怎樣虛偽的人,怎麼樣去求男人,這麼缺男人這種醜態應該讓妳的小孩看一下。
妳去看沈一嫻嘛?妳要不要叫林家賢跟沈一嫻講一下妳怎麼對他,然後下次妳的主治醫 師在幫妳看診的時候心裡就有數了:對啊,就是這個病人專門這樣一直糾纒著林家賢,就是他了。
看一下妳下次要不要再去看診啊? 同上 20 112/2/6 18時19分 1.為什麼把自己搞到這麼丟臉?變成一個不斷糾纒人家的糾纏人家老公的那個瘋子。
他對妳一點興趣都沒有。
2.怎麼有這麼無恥的人啊?我真的是受不了妳耶 同上 21 112/2/6 18時21分 1.其實我跟妳講,如果妳長得漂亮一點也許這些有機會得逞。
但是 妳不行,妳長得不行。
我必須要這樣告訴妳。
2.阿怎麼都還沒有接到傳票?趕快告我吧,快點啊!我就喜歡我最喜歡跟人家吵架了,我也最喜歡上法院,我閒得沒事幹阿! 3.我真想罵妳三字經。
我只能告訴妳真的要告訴妳,我真的很看不起妳,丙○○也是阿。
同上 22 112/2/7 22時46分 1.十幾年前給你臉不要臉,十幾年後呢你要纒著一個都已經告訴你不愛你,一直叫你滾蛋的人,我其實本來想要饒了你啦但是你既然說不要臉我就讓你不要臉啊,. 2.你要不要自己先告訴你同事自己幹了什麼事情?不要你同事知道了,太丟臉了,先自己講好了。
同上 23 112/2/11 10時51分 妳怎麼還不來告我?好煩哦,我真的很看不起會虛張聲勢,除了虛張聲勢呢,就只會說謊、騙人然後啊再加上無下限的無上限的無下限的秀妳的低自尊,活到50幾歲的妳,不能好好爱妳自己一下嗎?幹嘛糾纏著別的男人啊,笑死.自己沒本事找啊?不知道在那邊自命清高什麼東西。
我真的很期待妳再去找丙○○,他已經被我教育得很好了,妳看他會怎麼處理妳,好不好?不要再一厢情願地在那邊。
而且我真的覺得妳一點羞恥心都沒有,被人家罵還是要找人家,被人家羞辱還是要找人家,被人家拒絕還來找人家。
妳真的可憐,可憐啊! 同上 24 112/2/11 10時55分 妳還打電話去找丙○○他媽,她媽說她真的很煩,後來妳還被他媽罵說妳這種破壞家庭的人幹嘛一直打電話給他,他一點都不喜歡妳呀。
妳不要想妳這種年紀了,還能夠搞什麼東西,搞什麼上位為妳本來就長得不好看了,何況妳現在已經年紀一把了,跟我們這種天生麗質的,真的是不一。
妳要認清妳自己,不要讓人家看不起。
然還跟丙○○說我們真的回不去了嗎?拜托,他從來沒有愛過妳好嗎?妳連人家愛不愛妳都不知道,怪不得到現在都還單。
或者可能結了婚又離婚之類的。
同樣身為女人,我真的替妳感到自卑跟難過。
不要這樣子,好不好?被人家唾棄,還一直纏人家。
國泰樹酯的小姐,知道妳公司在哪裡哦,最好在退休前喔,不要讓同事笑話。
妳已經在沈一嫻面前,丟臉啊以前還看過楊佳穎,對不對?生怕人不知道妳的事蹟,真是一個不斷纏著人家的女人啊,而且還是一個長的不怎麼樣,又沒有氣質的女人。
好不好?這不叫公然羞辱,這也不叫騷擾,只是跟妳澄清,跟妳奉勸,然後我剛才也講過了,丙○○已經被我教得很好了,有本事再去找他,看看呢妳會受到什麼羞辱喔! 同上 25 112/2/14 2時16分 他臉皮很厚,他根本不在乎阿妳沒說一個不要臉。
甲○○,臉皮那麼後,然後妳又這麼軟弱。
臉皮厚,而且是個滿嘴謊言的騙子。
真是瞎了眼。
怎麼會喜歡這樣的女人?妳喜歡過他嗎? 醜不拉機的,哪裡美?股價那麼粗,一附鄉下人的骨架阿。
皮膚那麼糟,還有凹洞。
拜託他的皮膚哪裡比得上我跟雅雅的皮膚? 妳為什麼降低妳的格調,跟這種女人在一起? 同上 26 112/2/14 2時21分 妳就來,我還希望妳趕快去醫院鬧他,看妳們誰厲害?我鼓勵妳去找他,我也鼓勵妳告我。
我覺得是非常看不起滿嘴謊言的騙子,只會威,威誰不會?這麼低級的。
而且妳真的沒有資格跟丙○○在一起,憑妳也配?不撒泡尿照照鏡子看看,丙○○是不會喜歡妳這種女生的,妳永遠也不可能當醫生太太呀,拜託。
他怎麼比得上我?他什麼程度啊?對不對?妳真的是賴蛤蟆想吃天鵝肉,甲○○。
我真的覺得妳把自己搞得那麽LOW。
同上 27 112/2/14 2時24分 他跟我說妳們去日本都靠翻譯。
放屁喔。
同上 28 112/2/18 0時49分 姓謝的,我又來找妳了,原來阿,原來妳有老公啊,原來是這樣的。
我們先請丙○○先生來批評一下妳的外貌,講一下妳惡劣的人格。
先說一下他的外貌。
再講一遍,住海湖的,在國泰樹酯上班的謝不是不整妳,妳最好給我罩子放亮一點,要整妳簡單了 同上 29 112/2/18 3時26分 甲○○,妳有沒有聽到渣男在掌他的嘴巴?掌嘴巴喔,這就是妳口中的渣男自己甩嘴巴的音。
(甩巴掌聲) 聽到沒有妳口中的渣男就是這麼沒用。
我怎麼會顧妳跟他的面子,whocare Who care。
我再怎麼樣,英文都比妳強。
甲○○。
還有妳現在的女兒,妳不要忘記喔,妳做的什麼事,都會回饋到妳小孩身上·還有阿,還有老公,妳不怕她知道嗎? 同上 30 112/2/19 2時50分 講完了嗎?還沒耶,繼續阿,還有什麼可以講? 同上 31 112/2/19 2時52分 那他就不要臉阿,他就下賤阿。
妳丙○○會交什麼好貨?妳丙○○交的都是賤人阿。
什麼叫當成一般人?不曉得丙○○是賤貨嗎?妳知道你丙○○是渣男而且是賤貨。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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