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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95,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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