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文乾
楊明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素珠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99萬6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萬72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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