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33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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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陳美英



被 告 于保璋


陳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於113年3月6日前須補繳裁判費7萬9,700元,有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見本院卷第69頁)在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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