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哲富之遺產,然並未以其整體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本院已查得黃哲富之全體遺產清單,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如未遵期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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