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帝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