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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阿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0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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