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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陳黃秀美(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南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安(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黃秀美、陳南全、陳浩全、陳秋香、陳怡安為被告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能獅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陳黃秀美、陳南全、陳浩全、陳秋香、陳怡安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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