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240,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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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邱偉杰
代 理 人 白坤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0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 001 蔡昕儒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12年1月17日 150,000元 DY0000000 邱偉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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