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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俊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經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仁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2年1月5日 517,734元 PB0000000 合興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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