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開豐製網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熙
代 理 人 徐靖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劉兆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1月31日 26,718元 QN0000000 開豐製網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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