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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摩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少銘
代 理 人 王春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摩司國際有限公司 鍾少銘 彰化銀行 新明分行 111年12月30日 25,20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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