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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宜安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偉
訴訟代理人 潘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宜安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大園分行 112年1月6日 8,258元 0000000 華盛報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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