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269,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陳雅竹即全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3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邱宏義 第一銀行 大溪分行 112年1月5日 80,192元 NA0000000 全竣企業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