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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徐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7日為法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件:112年度除字第3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7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X38202-7 股票 1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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