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曾碧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2年11月2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2年11月2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5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