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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睿宏
相 對 人 朱光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22)粵1322民初6421號民事調解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
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如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臺灣地區之法院裁定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於大陸地區之消費借貸紛爭,經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22)粵1322民初6421號民事調解書認定,確認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人民幣(下同)10萬元,相對人應自西元2022年12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月底給付聲請人2,000元至還清為止,若相對人累計2期逾期還款或每月償還金額低於2,000元,聲請人可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剩餘未給付款項及利息,前開未給付款項之利息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倍計算等情,前揭調解程序並經相對人親自出席,上開調解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且經大陸地區廣東省博羅縣公證處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
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75893號、大陸地區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22)粵1322民初6421號民事調解書、大陸地區廣東省博羅縣公證處(2023)粵惠博羅證字第870號公證書存卷可查。
經核該調解書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調解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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