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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47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富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害人黃世耀等掛失止付時間、債務人鍾富源盜刷特約商店時間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人銀行已墊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予特約商店之相關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具狀敘明債權銀行付款予特約商店前,其銀行行員是否已核對債務人盜刷簽帳單上「簽名」與被害人申辦信用卡於申請書上「簽名」筆跡是否相符?亦即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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