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14790,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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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立鑫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狀附表所載提示日有誤,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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