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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01號
債 權 人 林義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已依系爭合夥契約第5條給付總投資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予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亦即5,000,000元現金支票及5,000,000元三個月支票,均須證明債務人公司已兌領,合夥出資額已到位)。
三、請提出三人以上會計師為股東所設立之「法人會計事務所」出具關於系爭「台中松竹領航」建案之銷售營收損益查帳報告書(內容須載明符合系爭合夥契約第6條「佣收超過總廣告預算」之退還10,000,000元投資本金之條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收受鄧湘全律師於112年11月14日之112年昇律字0000000號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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