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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林靜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沈俊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六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須影印清晰、字體適中,足堪辨識)。
三、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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