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2139,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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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139號
債 權 人 樂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至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詹寶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樂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詹寶傑之最新戶籍謄本、000022號催告函之「回執」、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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