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3114,202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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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郭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文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聲明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算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並未列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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