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4239,202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iti Juleh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提出之外文釋明文件(含對話紀錄)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