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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893號
債 權 人 崔玉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壢龍岡郵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中壢龍岡郵局應給付伊新台幣2,773,600元,固拒其提出已歿配偶姚開泰之定期存單四紙(下稱系爭四紙定期存單)為證,惟查債權人雖有依本院112年5月29日補正裁定意旨(下稱系爭補正裁定),補提部分文件,惟並未提出其向本院家事庭函詢:關於姚開泰之限定及拋棄繼承情形之「覆函」;
是本件釋明顯有未足,本院無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釋明文件,即據予認定,況債權人若確係姚開泰之唯一合法繼承人,則伊僅須持系爭四紙定期存單檢具相關資料依法定手續逕向中壢龍岡郵局生領即可;
或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或依其他訴訟程序救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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