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8945,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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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9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明所載之利息起算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各張支票均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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