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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芮偉生
相 對 人 鍾逸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調解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交調解費用1千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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