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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世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紹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狀末有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或指印代替)。
三、提出債務人黃紹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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