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9174,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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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
債 權 人 王家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鈞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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