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鄭皓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詩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