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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朱君鳳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朱良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查報被繼承人朱良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如非台端單獨繼承,請提出分割協議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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