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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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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宏駿即大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
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
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
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除可補正外,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促字第899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林宏駿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入監,迄未出監,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而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事件卷宗審核,係逕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支付命令,是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送達不合法,即不生已確定之效力,則揆諸首揭說明,執行名義尚未成立甚明,且核其情形係屬不能補正,從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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