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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582號
債 權 人 劉舒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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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通知於112年9月5日送達債務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未繳納執行費,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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