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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4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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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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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采妮即楊明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債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楊采妮即楊明倫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同地段8000建號不動產,並請求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015號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執行,惟查該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015號乃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是債權人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而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應更正執行標的,債權人已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又惟債權人得於本件駁回後,另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併此說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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