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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49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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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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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品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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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邱瑞玲即邱韓芸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邱瑞玲即邱韓芸之勞保、健保、集保、郵局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邱瑞玲即邱韓芸住所址設台北市大同區,有債務人邱瑞玲即邱韓芸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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